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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6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923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肖成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63号


当事人: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0208248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五社西岭工业区41号
法定代表人:肖成安

2023年5月22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200233),报告显示: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肤丝康劲爽净澈祛屑凝胶(洗头水)(批号:UL019;规格150ml)”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检出浓度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03日开始生产“肤丝康劲爽净澈祛屑凝胶(洗头水)(批号:UL019;规格150ml)”共生产成品58盒,分别于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8日共发货给客户52盒,留样6盒,其中1盒后用于第三方检测送样。单价13元/盒,货值754元,销售所得共计676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76元;
二、罚款25000元。
(罚没款合计:2567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1日

罚没 2.57

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5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五社西岭工业区4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五社西岭工业区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0208248E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肖成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0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9月0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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