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7941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昌义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4号
当事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18166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义
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名为“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批号:H21B04C22YE02)等18批次涉案产品留样。上述批次染发类产品的标签上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三章化妆品准用组分第4节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7)中的注释标注“本产品不适合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在下述情况下,请不要染发;面部有皮疹或头皮有过敏、炎症、或破损;以前染发时曾有不良反应的经历。”等有关警示语。
当事人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10月12日共生产18批次不合格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批次染发类化妆品货值总金额为36682.4元,违法所得为36395.6元。
鉴于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染发类化妆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对其不予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5.生产记录;6.销售单;7.询问笔录等。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3〕31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全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亦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涉案产品数量较多。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对当事人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6395.6元;
二、罚款289791.4元。
(罚没款合计币326187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罚没 32.62万 元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0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65918166Q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吴昌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1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1月0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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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