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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苗方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747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秦锋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3号


当事人:广州苗方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83032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北路77号B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秦锋

2022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苗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份生产两款化妆品,两款化妆品在外包装标签均标注: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118;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一社苗方工业园1-2楼等字样。至2022年11月18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蜕变肌蜜苦参透肌洁面乳”成品526盒,“蜕变肌蜜植萃舒护喷雾”成品594盒,尚未销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未标注其真实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对生产的上述化妆品制作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十日内改正未建立并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蜕变肌蜜苦参透肌洁面乳”成品526盒、包材320个,“蜕变肌蜜植萃舒护喷雾”成品594盒、包材440个;
二、罚款15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在十日内改正未建立并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蜕变肌蜜苦参透肌洁面乳”成品526盒、包材320个,“蜕变肌蜜植萃舒护喷雾”成品594盒、包材440个;
三、罚款1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罚款 1.5

广州苗方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苗方股份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09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北路77号B 栋三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北路77号A栋一楼,B栋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83032U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秦锋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3月0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3月0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苗方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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