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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45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天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216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谭晓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53号


当事人:广州天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31503067Y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区大马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谭晓阳
身份证号码:43***12

2021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区大马路26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在成品仓发现了生产批号为20210914、20211008两个批次的“兰花臻致塑颜6件套”产品的出仓记录。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但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材料备查,涉嫌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2日生产“兰花臻致塑颜6件套”(批号:20210522)53套,3套用于留样,并于2021年5月27日销售50套,售价35.1元/套,销售额1755元;2021年10月8日生产“兰花臻致塑颜6件套”(批号:20211008)268套,3套用于留样,并于2021年10月13日销售265套,售价35.1元/套,销售额9301.5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的“兰花臻致塑颜6件套”产品未经备案。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1267.1元,违法所得为1755元。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召回2021年10月13日销售的265套“兰花臻致塑颜6件套”(批号:20211008)产品,但无法召回2021年5月27日销售的50套“兰花臻致塑颜6件套”(批号:20210522)产品,执法人员遂对上述留样品以及召回的产品271套实施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灌装生产过程记录表、成品进仓单、出仓单、成品销售单、产品召回报告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销毁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兰花臻致塑颜6件套”(批号:20211008)268套、“兰花臻致塑颜6件套”(批号:20210522)3套;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兰花臻致塑颜6件套”产品违法所得1755元;
三、处以罚款58588.92元。
(以上罚没共计60343.9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罚没 6.03

广州天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天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7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区大马路26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区大马路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31503067Y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谭晓阳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1月2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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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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