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字[2021]58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58158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欧明英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1]58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广州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2UH7B
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邦盛二路1-5(101、301、601)
法定代表人:欧明英
根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相关线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案交由我局管辖,本局依法对广州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开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广州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生产了510瓶秀研寇”富勒蛋白优润乳化妆品(产品规格:100ml/瓶;批次号:DD063;限用日期:2024/04/14),出厂检验用掉1瓶,产品留样5瓶。余下504瓶于2021年4月19日按照12.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广州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总货值6528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份组织了对这款产品的召回,共召回了192瓶,加上留样的5瓶,一共就197瓶存放当事人办公室。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违法经营额6528元,违法所得399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稽查专函〔2021〕092号)。
证据2.广州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欧明英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涉案产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通知、召回记录。
证据4.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
2021年11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新雅罚告〔202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秀研寇”富勒蛋白优润乳化妆品197瓶。
2.没收违法所得3993.6元。
3.处罚款10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4493.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5号区民政局一楼婚姻登记处旁行政复议办理处,电话:020-37703446。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罚没 1.45万 元
广州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120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邦盛二路1-5(101、301、601)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邦盛二路1-5(101、301、6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W2UH7B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欧明英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11月0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1月0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