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7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6713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云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74号
当事人: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00128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云辉
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2项、其他重点项目9项、一般项目8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共涉及4个批次的产品存在问题,上述四款产品违法所得总计3476.16元,货值4576.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产品注册资料、生产记录、成品放行单、出货清单、出库单、产品进出台账、产品发货记录表,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已自行销毁,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476.16元;
二、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4日
罚没 3.35万 元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5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86号(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86号(自主申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66100128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云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7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1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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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