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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6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雅纳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681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丕船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7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68号


当事人:广州雅纳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61129270A
法定代表人:何丕船

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吉赫系列甲油胶”(20220907,净含量:15ml,执行标准:粤G妆网备字2022026346)图片,当事人称产品是其生产经营,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留样98支。上述产品瓶身均标识J-48色号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26346。我局对其立案调查并对现场除“J-48色号”外的97支产品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2年9月7日生产“吉赫系列甲油胶”(20220907,净含量:15ml,执行标准:粤G妆网备字2022026346)产品309瓶,分三次销售26支、4支、98支,销售价10.6元/支,共召回125支,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仅对J-48色号进行备案(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026346),于2022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5日对上述产品其余色号进行了备案。
当事人共生产“吉赫系列甲油胶”(20220907,净含量:15ml,J-48色号)3瓶,同批次其余色号306瓶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我局认定涉事产品总货值306×10.6=3243.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10.6=31.8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吉赫系列甲油胶”(20220907,净含量:15ml,执行标准:粤G妆网备字2022026346)97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31.8元;
三、罚款13000元。
罚没款合计13031.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1日

罚没 1.3

广州雅纳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雅纳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02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951号3栋701室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951号3栋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61129270A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何丕船
生产许可项目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
发证日期2023年04月1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1月1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雅纳特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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