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7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50814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治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72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5651984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101室、201室、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治伟
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留样室中的“遮瑕润色隔离BB霜(自然色)”(限用日期2026/02/01,批号:ZX039010201)产品标签标识成分与产品备案成分不一致,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批记录等材料。因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我局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生产“遮瑕润色隔离BB霜(自然色)”至我局2023年6月27日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1994盒,销售价1.5元/盒,自检损耗2盒,剩余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3003元,违法所得2991元。
在我局立案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涉案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已有一段时间,经销商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不具备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91元。
二、处罚款21009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4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1日
罚没 2.4万 元
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41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101室、201室、501室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一楼、二楼、三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756519844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治伟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7月2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2月2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