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6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名卉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1206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育贤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65号
当事人:广州市名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0951139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松园横路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育贤
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松园横路9号二楼的广州市名卉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HZ2023CJ0325),检出结论为“澳琦素清爽防护隔离乳”(批号:2023/02/02)产品检出产品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与产品实际包装中组分表原料不符。
经查明,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澳琦素清爽防护隔离乳”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065946,备案成分中无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于2023年2月14日生产了“澳琦素清爽防护隔离乳”(批号:2023/02/02)300盒,其中留样5盒,自检1盒,销售了294盒,上述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销售价为4.5元/盒,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核算,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323元,总货值为1350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为经审批设立的生产线,不是专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工具,故不作没收处理,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23元;
二、罚款23000元。
罚没款共计:24323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0日
罚没 2.43万 元
广州市名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名卉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1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松园横路9号二楼(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松园横路9号二楼(自主申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52350244U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王育贤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1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1月1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名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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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