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6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80492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军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63号
当事人: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HAD2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货场中路11号D栋
法定代表人:刘军平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检报告线索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货场中路11号D栋的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CB0225840),检验结论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现场发现名称为“人芝宝何首乌灵芝植萃洗发液”(批号:M2207130501)的产品。经查,该公司生产过上述产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
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对不合格化妆品的留样进行了不合格品销毁。
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人芝宝何首乌灵芝植萃洗发液”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075628。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生产了“人芝宝何首乌灵芝植萃洗发液”(批号:M2207130501)化妆品1005瓶,1瓶检验后留样,2瓶直接留样,销售了1002瓶,每瓶收取料体和灌包装费1.15元,获得销售收入1152.3元,无召回产品。“人芝宝何首乌灵芝植萃洗发液”(批号:M2207130501)化妆品的包材分别有380ML黑瓶、黑色泵头和标签组成。380ML黑瓶的价格为0.7元/个、黑色泵头的价格为0.4/个、标签的价格为0.25/个。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152.3元,总货值为2512.5元。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不予处罚、减轻或从重从轻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一般级别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52.3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2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0日
罚没 2.42万 元
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20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货场中路11号D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货场中路11号D栋1、3、4、5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UNHAD2L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军平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浴盐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6月0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8月2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