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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3〕17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94479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志成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处罚〔2023〕179号


当事人:广州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39530D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瑞发路12号4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赵志成

2023年3月14日,我局药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对广州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2023年度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发现产品“VitaminCBrighteningMoisturizerVC亮肤面霜”(批号:HPA220031;生产日期:2023年3月7日)、“DarkSpotCorrector10%壬二酸精华”(批号:HPA220029;生产日期:2023年3月7日)的半成品和成品的放行单、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未经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以上情况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关键项不符合规定项目,应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其即日起暂停生产、经营。药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将上述线索移交至综合执法二处。2023年3月22日,我局综合执法二处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当事人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等资料,未发现该公司2023年2月28日后存在合法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合法的协助其履行职责的人员。
当事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东省药监局“三定”规定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查办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本案属于省管环节案件,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将上述线索上报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通知将上述线索交办予我局。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7日生产“VitaminCBrighteningMoisturizerVC亮肤面霜”(批号:HPA220031;规格:50g/瓶)510瓶,其中出厂检验使用5瓶,留样5瓶,剩余成品入库500瓶;同日,当事人生产“DarkSpotCorrector10%壬二酸精华”(批号:HPA220029;规格:30ml/瓶)510瓶,其中出厂检验使用5瓶,留样5瓶,剩余成品入库500瓶。以上库存产品均未发货,被我局查封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时,半成品和成品的放行单、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未经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关键项不符合规定项目,应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属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当事人已收取上述批次产品货款4341.1元人民币,成品未交付给客户。经计算,违法所得为1669.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整改报告》1份。
证据四:涉案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过往销售记录。
证据五:吴威杰劳动合同、任命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确认书、员工保密协议、授权书;钱镜添劳动合同。
证据六:整改报告1份。
2023年6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3〕156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批次产品未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作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669.21元。
二、罚款10000元。
三、没收“VitaminCBrighteningMoisturizerVC亮肤面霜”(批号:HPA220031;生产日期:2023年3月7日)成品500瓶、“DarkSpotCorrector10%壬二酸精华”(批号:HPA220029;生产日期:2023年3月7日)成品500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8日

罚没 1.17

广州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099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瑞发路12号4栋501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瑞发路12号4栋5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39530D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赵志成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3月1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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