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8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奥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29231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超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80号
当事人:广州奥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W3H7Y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红旗路88号58、68房
法定代表人:马超
2022年9月13日,我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经抽检不合格,具体如下:
1、2022年2月11日,当事人生产1010瓶“汀兰妃雪海盐净爽洗发水”(生产日期:20220211),过程中损耗2瓶、自行检测2瓶、留样6瓶,交付1000瓶上述洗发水,售价1.2元/瓶,包材价格平均为0.8元/套,该批化妆品货值金额2016元。
上述洗发水,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已实施召回措施但无法召回,当日检查时,仅发现留样室内1瓶上述样品已经自行销毁,但未发现相关留样记录;
2、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生产1000支“OSIYUN欧丝韵微酸积雪草小气泡面膜”(生产日期:20220311),生产过程中损耗2瓶、自行检测2瓶、留样6瓶,交付990支上述面膜,加工费0.8元/支,包材1元/套,该批化妆品货值金额1796.4元。
上述面膜,经云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已实施召回措施,但无法召回;当日检查时,仅发现留样室内3支上述样品已自行销毁,但未发现相关留样记录。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共计3992.4元,违法所得为1992元。
我局于2023年0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已用完,生产工具和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
二、并处30000元罚款。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要求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予以警告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
二、处30000元罚款;
三、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为31992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8日
罚没 3.2万 元
广州奥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奥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00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红旗路88号2栋501、601房(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红旗路88号2栋501、601房(自主申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WW3H7Y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马超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1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01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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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