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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7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285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蔡勇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6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75号


当事人: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97152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蔡勇

2022年12月1日,我局在处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者问题化妆品核查函》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12月27日、2023年2月15日、2023年2月24日,我局分别处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
当事人生产的“泽秀媛玫瑰籽亮肤保湿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2/01/03、限用日期:2025/01/02、包装规格:250g/罐)、“QEDIHUER巧迪慧尔草本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1.04.28,限用日期:2024.4.27,包装规格:400g/罐)、“泽秀媛玻尿酸小海藻面膜”(批号:2022/01/03、限用日期:2025/01/02、包装规格:净含量:500g)、“瑶域七子粉”(批号:2022/01/03、限用日期:2025/01/02、包装规格:净含量:500g)、“凯秀热带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2022/07/10、限用日期:2025/07/09、包装规格:500g/瓶)、“巧迪慧尔草本海藻面膜”(批号:2020/12/13、限用日期:2023/12/12、包装规格:400g/瓶)六个批次化妆品抽检不合格,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上述六批次化妆品已销售完毕,均已实施召回但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六个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货值共计6329.7元,违法所得共计5937.8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937.8元;
二、罚款4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93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7日

罚没 5.09

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4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97152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蔡勇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0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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