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5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089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爱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50号
当事人: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37225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弟
2023年2月14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浩鑫染发膏(金铜色)(批号:GZ/2021/12/25-A,限期使用期限2024/12/24,净含量:100mg)”4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81)。(一)抚州市检验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出标识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浩鑫染发膏(葡萄紫色)生产批号:GZ/2022/02/28-A,限期使用日期2025/02/27,净含量:100ml”的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P-苯二胺硫酸盐,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20118);2、“浩鑫染发膏(蓝色)生产批号:GZ/2022/03/08-A,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7,净含量:100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20267)。(二)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出标识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浩鑫染发膏(金铜色)(批号:62/2021/12/25-A、限用日期:2024/12/24、规格:100ml)检出标签及官网查询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苯二酚;2﹣氨基﹣3﹣羟基吡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3CIH0214);4、浩鑫染发膏(黄色)“生产批号:GZ/2021/12/19-A、净含量:1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12/18”检出标签未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2CKH1167R),当事人承认上述四批次产品为其公司生产,对上述四份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能提供以上四种颜色的浩鑫染发膏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但上述四批次产品成分与注册批件的配方不一致,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应客户要求在实验室打样生产了浩鑫染发膏(黄色)(生产批号:GZ/2021/12/19-A、净含量:1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12/18)20支并销售给该客户,销售价为2.18元/支,销售金额共43.6元,货值金额为43.6元。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5日生产浩鑫染发膏(金铜色)(批号:GZ/2021/12/25-A,限期使用期限2024/12/24,净含量:100mg)960支,其中2支用于自检,4支用于留样,剩余954支于2021年12月30日分两批售出,销售价格为2.18元/支,销售金额2079.72元,货值金额为2092.8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生产“浩鑫染发膏(葡萄紫色)生产批号:GZ/2022/02/28-A,限期使用日期2025/02/27,净含量:100ml”961支,其中2支用于自检,4支用于留样,剩余955支于2022年4月29日分两批销售出去,销售价2.9元/支,销售金额2769.5元,货值金额为2786.9元。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生产“浩鑫染发膏(蓝色)生产批号:GZ/2022/03/08-A,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7,净含量:100ml”,960支,其中2支用于自检,4支用于留样,剩余954支分两批售出,销售价2.9元/支,销售金额2766.6元,货值金额2784元。以上产品涉案数量共计2901支,货值金额共计7707.3元,销售金额7659.42元,即违法所得为7659.42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四批次浩鑫染发膏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非专用,还用来生产其他合格化妆品。事发后,当事人进行产品召回,由于染发膏为消费品,至本案调查终结,召回产品数量为零。
同时,在现场检查和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2021和2022年的部分产品留样未摆放在留样室,且浩鑫染发膏(黄色)“生产批号:GZ/2021/12/19-A、净含量:1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12/18”同时存在无成品留样和留样记录的违法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4份《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20118、HZCY20220267、2023CIH0214、2022CKH1167R);
4、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等;
5、我局作出的《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
6、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
7、当事人提供的国家特殊化妆品批件及配方、涉案产品生产记录、成品检验报告、销售单等。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曾于2022年7月8日因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被我局作出过“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89号”的行政处罚、于2022年8月29日因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被我局作出过“穗云市监处罚[2022]737号”的行政处罚,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重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659.42元;
二、没收浩鑫染发膏(金铜色)(批号:GZ/2021/12/25-A,限期使用期限2024/12/24,净含量:100mg)4盒;
三、对当事人罚款1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7659.42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6日
罚没 15.77万 元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8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49937225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爱弟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27日 |
状态 | 吊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07号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编号:粤妆20170181),限制从业及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9日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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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