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1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汉峰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6276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翟培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10号
当事人:广州汉峰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翟培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332768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A2栋
因当事人涉嫌受委托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在海口地区被抽检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1日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受委托生产“B.Duck四季水水蛋壳霜”。2021年9月3日,当事人接到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订单,9月23日组织生产,10月14日全部生产完毕,并于2021年10月16日将完成生产的*盒(产品批号为:HYT21013、限用日期:20240922)以*元/盒的出厂价格销售给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由该司进行再销售,另有*盒作为留样(当事人留样*盒、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留样*盒)。上述产品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抽样检验、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HC20220476),检验结果:菌落总数为38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为2300CFU/g超过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上述*盒产品,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止,当事人已销售*盒,召回*盒,实际销售*盒,销售单价为*元/盒,获得销售金额为*元;另留样*盒未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盒按其销售价计算,涉案货值为*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委托方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主管王某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翟培君及财务主管李某的询问笔录、承揽加工合同及OEM代加工单、产品备案资料、商标授权资料、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事实。
3、“B.Duck四季水水蛋壳霜”的成品出库单、生产记录、《2021年丽信成品对账明细》表及收据、召回记录、退款凭证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获得销售收入、产品货值的情况。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06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当事人委托生产及销售的化妆品属婴童化妆品,在海口地区被抽检不合格,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序号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化妆品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的;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的;③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应按从重情节对其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提供涉案有关资料,同时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前,主动将产品不合格信息通知委托方,召回产品,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主动作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的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综合考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衡量,拟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受委托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B.Duck四季水水蛋壳霜”*盒(批号为:HYT21013、限用日期:20240922);
二、没收违法所得629.52元;
三、罚款30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6日
罚没 3.06万 元
广州汉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汉峰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8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A1,A2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A2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043327681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翟培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5月1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5月1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汉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