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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3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577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裕斌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6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38号


当事人: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6132XC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斌

2023年3月10日,我局根据《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Danisi达尼丝发膏(棕色)”等产品有关情况的复函》,对该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否认生产过名称为“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0414004、限用使用日期:2023/04/13、标识国妆特字:G20140051)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经核查该公司确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的,该产品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HZ20220650),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主要结论有:“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苯二酚”、“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酸盐”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CKH1053,该《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检产品为“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批号:PF220503005、限用使用日期:2025/05/02、标识国妆特字:G20140051),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主要结论:标签与批件一致、检出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2,6—二氨基吡啶。该公司确认上述产品是由其公司生产的,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除产品“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批号:PF220503005、限用使用日期:2025/05/02)留样4盒处,上述两款产品均已销售出去无成品,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请示领导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留样的4盒成品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在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11社工业区自编9号的生产场所生产了产品“Danisi达尼丝发膏(棕色)”(批号:Z200414004)共507盒,取4盒留样、销售了503盒、单价2.2元/盒;2022年5月3日在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的生产场所生产了产品“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批号:PF220503005)共1015盒,取4盒留样、无偿抽样6盒、于2022年5月11日销售出去770盒、价格1.88元/盒;2022年7月20日销售出去235盒、价格2.18元/盒。
除产品“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批号:PF220503005)留样4盒被我局扣押外,上述两款产品均已销售出去无成品。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Danisi达尼丝发膏(棕色)”(批号:Z200414004)的货值金额为1115.4元、违法所得1106.6元;生产销售产品“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批号:PF220503005)的货值金额为1979.4元、违法所得1979.25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9日否认生产过产品“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0414004、限用使用日期:2023/04/13)向我局出具的《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经查证不属实,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Z20220650)、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CKH1053);产品“Danisi达尼丝发膏(棕色)”销售包装标识的国妆特G20140051所对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产品“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销售包装标示的国妆特字G20201981所对应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产品“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的批生产记录、发货清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二款化妆品的数量、销售金额。
4、《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Danisi达尼丝发膏(棕色)”等产品有关情况的复函》、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HZ20220650)的送达回证、当事人出具的《产品假冒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0414004、限用使用日期:2023/04/13、标识国妆特字:G20140051)产品,产品的批件已超过有效期未获延续(有效期:2018年1月22日)其行为构成了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当事人因厂区搬迁,未对生产的产品“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0414004、限用使用日期:2023/04/13、标识国妆特字:G20140051)进行留样、未保留生产、销售记录等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第十九条:“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5月3日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批号:PF220503005、限用使用日期:2025/05/02)产品,经检验,检验结论为标签与批件一致、检出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2,6—二氨基吡啶,其行为构成了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自2020年起截至目前有多次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即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且当事人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严格落实并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涉案产品较多,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生产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0414004、限用使用日期:2023/04/13)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06.6元;
二、罚款5500元;
对当事人生产产品“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0414004、限用使用日期:2023/04/13)未执行留样制度、未保留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处罚。
对当事人于2022年5月3日生产的未经注册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批号:PF220503005、限用使用日期:2025/05/02)特殊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产品“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979.25元;
三、罚款132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并案处理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066.5元;
三、没收产品“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4盒;
四、罚款人民币137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40566.5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8日

罚没 14.06

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29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6132X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裕斌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0年07月0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07月0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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