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11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215193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红令 |
违法行为类型 | 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112号
当事人: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红令
经营范围:医药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G0B85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5日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678号厂房第一栋第五层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给我局的函(厦海市监案函字[2022]1209XY006号),名称为龙血竭精纯液(生产日期:2020.09.04;净含量:10ml;标称生产企业: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龙血竭精纯液1号(生产日期:2020.08.18;净含量:10ml;标称生产企业: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龙血竭精纯液2号(生产日期:2020.08.18;净含量:10ml;标称生产企业: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的三批次化妆品产品标签上印有“专利号:201811085118.3”,经查该专利申请公布后被驳回,状态为无效专利,为假冒专利。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678号厂房第一栋第五层的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上述告知函上的三批次留样产品,未发现涉案产品库存。现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有效专利资料备查,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2023年1月19日,我局对上述线索的立案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2023年2月14日,我局对法定代表人红令进行询问调查,并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5月9日,我局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期限延长30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8月1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厦门市海沧区力康日用品店销售的龙血竭精纯液产品的标签上标示有专利号:201811085118.3,生产商: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678号厂房第一栋第五层等信息。经查该专利申请公布后被驳回,状态为无效专利,为假冒专利。2022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上述案件线索告知函。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上官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肌肤日记化妆品。当事人生产龙血竭精纯液1号(生产日期:2020.08.18,净含量:10ml)共400瓶(其中3瓶用于成品检验,9瓶用于产品留样);生产龙血竭精纯液2号(生产日期:2020.08.18;净含量:10ml)共500瓶(其中3瓶用于成品检验,9瓶用于产品留样);生产龙血竭精纯液9号(生产日期:2020.09.4;净含量:10ml)共400瓶(其中3瓶用于成品检验,9瓶用于产品留样)。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三款产品的标签上均标示有专利号:201811085118.3,经查该专利申请公布后被驳回,状态为无效专利,为假冒专利。
上述涉案化妆品的标签标示的生产商是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是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678号厂房第一栋第五层。涉案化妆品的备案信息的备案人是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备案人地址是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678号厂房第一栋第五层。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为上述涉案化妆品实际生产者。
至2023年2月14日被我局立案查处时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除了成品检验和产品留样外,剩下的产品已全部发货给委托方。其中龙血竭精纯液1号的出厂价为3.78元/瓶,龙血竭精纯液2号的出厂价为3.55元/瓶,龙血竭精纯液9号的出厂价为4.05元/瓶。因此,我局认定其货值金额为4907元,违法所得为4770.44元。
当事人能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生产记录表、送货单、销售台账及原料供货商资质材料、检验报告、进货单备查,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相关制度及履行了原料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2、2023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法人红令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事实及有关情况;
3、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检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和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曾生产过上述涉案产品;
4、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涉案产品生产资料复印件1套,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数量;
5、当事人提供的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述涉案产品是广州上官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的;
6、当事人提供的原料供货商资质材料、检验报告、进货单资料复印件1套,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原料进货查验制度;
7、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
8、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数量和出厂价;
9、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涉案产品备案信息3份和涉案产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标示有专利号:201811085118.3;
10、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资料1套,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涉案产品涉嫌假冒专利;
11、我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和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超过两年。
2023年6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了委托方营业执照、委托加工合同、涉案产品生产记录、送货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裁量基准表三:知识产权保护类(商标、专利》17从轻裁量具体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70.44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神岗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神岗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神岗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电话:8781103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2日
罚没 5770 元
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138 |
住所 |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678号厂房第一栋第五层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678号厂房第一栋第五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D3G0B85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红令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12月0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2月0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