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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0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14000340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WU QING CHONG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703号


当事人: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02421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1栋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WUQINGCHONG(秘鲁籍)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0日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报告显示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知心草植物萃取控油洗发水,样品批号:2022031704,限用日期:2025/03/16,规格:320ml”,经抽样检验:1.基本原则不合格;2.净含量字符高度不合格;3.检出未标识成分“苯甲酸”,化妆品成分表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标签不符合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承认该产品是其生产的,对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办公室等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该产品的生产批记录等资料,在留样室发现该产品的留样品,当事人现场对6瓶留样品进行销毁。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签标识的成分与产品备案的成分和实际投料的成分均一致,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检出标签未标识成分“苯甲酸”,属于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知心草植物萃取控油洗发水,样品批号:2022031704,限用日期:2025/03/16,规格:320ml”,数量共312盒。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出库销售306盒(销售价3.5元/瓶),获得销售收入1071元,其余6盒用于留样,于2023年3月20日在我局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71元,货值为1092元。当事人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联系客户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但由于上述产品已经通过零售方式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对检验报告结果认可的情况说明》,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生产批记录、订单合同、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声明书、销售记录台账、销售单、案件移送函(清城市监案移〔2022〕12号)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情况。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4.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资质。5.原料采购单据,证明当事人对原料进行了进货查验。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工具、设备和原料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71元;
二、处罚款22029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231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5日

罚没 2.31

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33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永兴社区永兴中路17号1栋1楼101室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永兴社区永兴中路17号1栋、2栋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02421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WU QING CHONG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3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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