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4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鑫锦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3739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钟解送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47号
当事人:广州市鑫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1218343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石龙岗8号;
法定代表人:钟解送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石龙岗8号“广州市鑫锦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在2022年8月19日按照生产指令生产批号为22081605的名称为鑫锦染发膏(新型)棕色102盒,但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产品名称错误喷码成鑫锦染发膏(新型)金黄色。该产品货值为489.6元,违法所得为480元。我局认定该产品是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
三、当事人在2021年3月29日生产发蓓健丝柔营养健发霜(批号:21032302)663盒,总货值为3845.4元,违法所得为3810.6元。该产品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KH0046),产品检测的甲基氯异噻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所以认定当事人生产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三、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批号为22081605的鑫锦染发膏(新型)棕色、批号为21032302的发蓓健丝柔营养健发霜的留样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检验报告》(NO.SP2214029)、《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KH0046)、违法产品的生产记录、召回资料等。
我局于XXXX年XX月XX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两种违法行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批号为22081605,外包装标示鑫锦染发膏(新型)棕色、和批号为21032302的发蓓健丝柔营养健发霜两种产品的留样记录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产品……留样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保存留样记录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生产批号为22081605外包装标示鑫锦染发膏(新型)棕色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批号为21032302的发蓓健丝柔营养健发霜的化妆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810.6元,并罚款人民币:3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以上三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保存留样记录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290.6元;
三、罚款5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6日
罚没 5.73万 元
广州市鑫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鑫锦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16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石龙岗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石龙岗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81218343D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钟解送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鑫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