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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8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福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2002176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林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5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84号


当事人:广州福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GHFX9
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七栋201,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林波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七栋201,301室的广州福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QH202270317),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FSCA18B11的ChangelanD洋甘菊精萃液,经苏州国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编号:GW202202428)检出成分:4-羟基苯甲酸(以酸计),苯氧乙醇。(备案成分无上述成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在留样室发现3瓶批号为FSCA18B11的ChangelanD洋甘菊精萃液并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于2023年1月6日延长30日,于2023年2月3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4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召回的52瓶批号为FSCA18B11的ChangelanD洋甘菊精萃液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等情况。
因案件情况复杂,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至2023年5月18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FSCA18B11的ChangelanD洋甘菊精萃液为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600362),经苏州国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编号:GW202202428)检出成分:4-羟基苯甲酸(以酸计),苯氧乙醇。(备案成分无上述成分)。当事人2022年1月18日接到订单,于2022年1月18日开始投料生产,于当日生产出半成品,于2022年2月17日开始灌装,于2022年2月21日完成包装,共产出90瓶,用于成品检验1瓶(该瓶检验完后有剩余料体一起留样),用于留样3瓶,以3.27元的单价销售出86瓶。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0日开展召回,于2022年12月12日召回52瓶批号为FSCA18B11的ChangelanD洋甘菊精萃液并退款170.04元。
当事人将生产FSCA18B11的ChangelanD洋甘菊精萃液使用的原料和留样送检,经广东省检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2298260、2298264-1、2298258),该司在留样产品、E102、E092原料中检出了苯氧乙醇,未检出4-羟基苯甲酸(以酸计)。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94.3元,违法所得为111.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旭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268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文呈批表,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备案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
6、《检验报告》1份(编号:No.GW202202428),《送达回执》1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FSCA18B11)复印件1份、出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退货单、退款电子回单、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原料进货资料2份,送检报告3份(编号:2298260、2298264-1、2298258),证明当事人原料及送检情况。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穗从市监强制〔2022〕1229号、穗从市监强制〔2022〕5003号),财物清单2份(穗从市监财〔2022〕0229号、穗从市监财〔2022〕5003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穗从市监延强〔2022〕0658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从市监解强〔2022〕0910号),财物清单1份(穗从市监财〔2022〕0239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暂未发现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32项从轻裁量具体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为FSCA18B11的ChangelanD洋甘菊精萃液55瓶;
2、没收违法所得111.18元;
3、罚款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8日

罚没 2.01

广州福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福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051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七栋201,301室
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七栋1层101室、2层、3层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GHFX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林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2年11月0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1月0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福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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