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9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09929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琼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97号
当事人: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4J67Y
法定代表人:杨琼聪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泰路8号
营业期限:2016年9月30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接线索,2022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到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发现工人正在生产“浅玫瑰与姜糖香氛护手霜”的产品,还发现有“黑檀木与雪松香氛护手霜”的产品,上述产品标签均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科玛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20220074”等信息。另在该公司仓库还发现“颜佳宜?胶原蛋白紧致晚安冻膜”(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委托方:广州珍珠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卡妮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颜佳宜寡肽冻干粉”(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泷香(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20210140”等信息),且还发现有上述产品的包材。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未见标示当事人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信息,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生产“颜佳宜寡肽冻干粉”875盒(共500袋/箱,35箱,4ml×20pcs/盒);于2022年10月25日生产“颜佳宜胶原蛋白紧致晚安冻膜”4032盒(共24箱,168盒/箱,4ml×20pcs/盒);于2022年9月25日生产“浅玫瑰与姜糖香氛护手霜”3000支(共15箱,200支/箱,75g/支)、“黑檀木与雪松香氛护手霜”3200支(共16箱,200支/箱,75g/支);于2022年11月10日生产“浅玫瑰与姜糖香氛护手霜”400支(共2箱,200支/箱,75g/支)、“黑檀木与雪松香氛护手霜”400支(共2箱,200支/箱,75g/支);截止2022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由于疫情,上述产品都还没有出库销售,上述产品全部于2022年11月10日被执法人员扣押。经查,上述“浅玫瑰与姜糖香氛护手霜”、“黑檀木与雪松香氛护手霜”(规格:75g/支)产品成本价均为1元/支;“颜佳宜胶原蛋白紧致晚安冻膜”(规格:4ml×20pcs/盒)、“颜佳宜寡肽冻干粉”(规格:4g×20pcs/盒)成本价均为1.7元/盒。上述“浅玫瑰与姜糖香氛护手霜”货值金额为3400元(3400支×1元/支)、“黑檀木与雪松香氛护手霜”货值金额为3600元(3600支×1元/支)、“颜佳宜胶原蛋白紧致晚安冻膜”6854.4元(4032盒×1.7元/盒)、“颜佳宜寡肽冻干粉”1487.5元(875盒×1.7元/盒),总货值金额为15341.9元。上述产品标识的3家生产企业:科玛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卡妮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泷香(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均出具情况说明,均否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或委托生产的产品。由于疫情原因,上述产品都还没有出库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未标示其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该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因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17日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698号),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当事人采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未标示其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采用从重级别处罚,处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颜佳宜 胶原蛋白紧致晚安冻膜”4032盒、“颜佳宜?寡肽冻干粉”875盒、“浅玫瑰与姜糖香氛护手霜”3400支、“黑檀木与雪松香氛护手霜”3600支;
二、没收寡肽冻干粉铝膜带(包材)3卷、黑檀木与雪松香氛护手霜软管(包材)200支、浅玫瑰与姜糖香氛护手霜(包材)200支、胶原蛋白紧致晚安冻膜包装盒400个;
三、处罚款122735.2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8日
罚没 12.27万 元
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36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泰路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泰路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F4J67Y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杨琼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3月1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3月3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