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34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1711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雪亮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0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343号
当事人:广州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73834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安乐路15号4栋101厂
法定代表人:黄雪亮
根据相关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6日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安乐路15号4栋101厂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生产批号为“LDA291618”,失效期为“2025/05/20”,标示委托方为“广州信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标示生产商为“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标示地址为“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泗联西宅村桥头工业区A栋三楼”,标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粤妆20190275”,标示产地为“广东汕头”等信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称上述涉案产品为上述产品的标示生产商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并提供了标示生产商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书一份。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并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由汕头市盈可儿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半成品和外包材,由当事人负责灌装和包装打码,加工费为0.35元/盒。生产上述涉案产品所用工具和设备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6日生产并入库批号为LDA291618的“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12000盒,于2021年7月20日生产并入库批号为LDA291618的“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12000盒,于2021年7月24日生产并入库批号为LDA291618的“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12000盒,于2021年7月26日生产并入库批号为LDA291618的“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12000盒,上述涉案产品共生产48000盒,均未销售,我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1年8月31日对上述涉案产品实施扣押。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0日生产并销售批号为LDA291618的“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12000盒,销售单价为0.35元/盒,销售金额为4200元,于2021年6月24日生产并销售批号为LDA291618的“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12000盒,销售单价为0.35元/盒,销售金额为4200元,于2021年7月4日生产并销售批号为LDA291618的“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12000盒,销售单价为0.35元/盒,销售金额为4200元,于2021年7月6日生产并销售批号为LDA291618的“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12000盒,销售单价为0.35元/盒,销售金额为4200元,于2021年7月9日生产并销售批号为LDA291618的“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12000盒,销售单价为0.35元/盒,销售金额为4200元,上述(已销售)产品共生产60000盒,销售单价为0.35元/盒,均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21000元。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21000元,货值金额为37800元。
2021年9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雪亮称销售出去的60000盒上述涉案产品于2021年8月30日由广州信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回48000盒,退回销售金额16800元。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9日对当事人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确已退回上述涉案产品48000盒,并于当日对上述退回的48000盒涉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我局重新调查后于2021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当事人实际生产上述涉案产品108000盒,销售12000盒,销售金额为4200元,即违法所得为4200元,库存96000盒(含退货48000盒),货值金额为378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2.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调查笔录;5.生产记录;6.委托加工合同;7.生产销售单据等;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
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采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
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96000盒;
三、罚款人民币113400元(货值金额的3倍)。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76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1日
罚没 11.76万 元
广州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41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安乐路15号4栋101厂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安乐路15号4栋101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837738340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黄雪亮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2月2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