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23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玉洁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10050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希罗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3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232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玉洁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714264534Q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工业区二横路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2020年11月23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广州市白云玉洁化妆品厂未按行政许可批件配方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486盒“英歌染发膏(自然黑)”(批号:YJP20200105),其中2盒用于成品检测,4盒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销售了480盒,单价11元/盒,货值5346元,获利5324元;生产了486盒“英歌染发膏(金棕色)”(批号:YJP20200508),其中2盒用于成品检测,4盒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销售了480盒,单价10.5元/盒,货值5103,获利5082元;生产了486盒“英歌染发膏(亚麻色)”(批号:YJP20200517),其中2盒用于成品检测,4盒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销售了480盒,单价11.3元/盒,货值5491.8元,获利5469.2元;生产了68盒“英歌染发膏(葡萄红)”(批号:YJP20200315),其中2盒用于成品检测,6盒留样产品中的4盒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余下2盒留样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销售了60盒,单价6.8元/盒,货值462.4元,获利435.2元;生产了125盒“英歌染发膏(金黄色)”(批号:YJP20200820),其中2盒用于成品检测,3盒用于留样,8盒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余下112盒均未销售,该款产品售价1.5元/盒,货值187.5元,获利12元。根据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CIH1488、2020CKH1452、2020CKH1481、2020CIH1521)显示该公司生产的“英歌染发膏(金棕色)”(批号:YJP20200508)膏体标签、纸盒标签与批件标识的染发剂不一致;“英歌染发膏(自然黑)”(批号:YJP20200105)标签和批件标识的染发剂不一致;“英歌染发膏(亚麻色)”(批号:YJP20200517)铝塑软管包装标签、纸盒外包装标签与批件标识不一致;英歌染发膏(葡萄红)”(批号:YJP20200315)铝塑软管包装标签、纸盒外包装标签与批件标识均不一致。“英歌染发膏(金黄色)”(批号:YJP20200820)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主动联系客户要求召回上述产品,但因已全部售罄且时间过长,无法召回。上述未按行政许可批件配方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总货值为16590.7元,违法所得总计1632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核查提取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CKH1452、2020CIH1488、2020CKH1481、2020CIH1521)、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14985),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涉案产品的商标注册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字〔2021〕4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于2019年9月9日因未按行政许可批件配方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均禾食药处字[2019]012号),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七)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之规定,适用从重情节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行政许可批件配方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115盒“英歌染发膏(金黄色)”(批号:YJP20200820);
二、没收违法所得16322.4元;
三、罚款141020.95元(货值金额的8.5倍)。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行政许可批件配方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3月17日
罚没 15.73万 元
广州市白云玉洁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玉洁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06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工业区二横路自编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工业区二横路自编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14264534Q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希罗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19年11月2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1年11月07日 |
状态 | 过期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白云玉洁化妆品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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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