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0]50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9845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炳梁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1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502号
当事人: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35656516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园良园一横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何炳梁
2020年9月4日,我局根据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阿道夫”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2556盒“约瑟阿道夫速康”钜惠套装、2592支“约瑟阿道夫速康”清敏缓痛牙膏、11736支“约瑟阿道夫速康”24k金香氛牙膏,9648支“约瑟阿道夫速康”亮齿美白牙膏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于2020年8月5日起擅自生产带有“约瑟阿道夫速康”字样的牙膏并对外销售。至2020年9月4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按3.6元/盒对外销售24盒“约瑟阿道夫速康”钜惠套装,销售金额86.4元;按1.8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1190支“约瑟阿道夫速康”清敏缓痛牙膏,销售金额2142元;按1.8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480支“约瑟阿道夫速康”24k金香氛牙膏,销售金额864元;按1.8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了384支“约瑟阿道夫速康”亮齿美白牙膏,销售金额691.2元;库存上述“约瑟阿道夫速康”钜惠套装2556盒、“约瑟阿道夫速康”清敏缓痛牙膏2592支、“约瑟阿道夫速康”24k金香氛牙膏11736支,“约瑟阿道夫速康”亮齿美白牙膏9648支,被我局依法扣押,库存货值按销售价计共52358.4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56142元。另查明,当事人因生产“约翰阿道夫速康”字样牙膏于2020年6月16日被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处字[2020]157号)。
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的“阿道夫”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第8457568号,注册人为陈殿松,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生产上述牙膏,标有“约瑟阿道夫速康”字样与第8457568号的“阿道夫”注册商标相比较,容易误导公众相信其产品与“阿道夫”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混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证据提取单;4.当事人生产单、送货单;5.商标注册证(第8457568号);6.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0]157号);7.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
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适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从重情况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牙膏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阿道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约瑟阿道夫速康”钜惠套装2556盒、“约瑟阿道夫速康”清敏缓痛牙膏3782支、“约瑟阿道夫速康”24k金香氛牙膏11736支、“约瑟阿道夫速康”亮齿美白牙膏9648支;
三、罚款22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罚款 22.5万 元
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00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园良园一横路10号(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园良园一横路10号1栋301室、401室、501室,2栋3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43565651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何炳梁 |
生产许可项目 | 牙膏单元(牙膏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7月24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