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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1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3534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秀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4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12号


当事人: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A5HX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

2022年5月19日,根据执法监督检查安排,我局发现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留样间发现一款化妆品,该化妆品外包装标识有品名:康妆染发膏、国妆特字G20203076、生产企业: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道南四排18栋9号、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367。经核实,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过上述产品,这批产品是由当事人生产,且当事人未取得染发类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经清点,现场有康妆染发膏(栗棕色)5支,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并扣押了上述化妆品。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染发类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情况下生产了该批康妆染发膏产品,在产品上标注了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及其化妆品许可证号和特证号,2022年4月当事人生产了康妆染发膏(自然黑)14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板栗色)5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咖啡色)5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亚麻色)4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棕黑色)12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栗棕色)20箱,36支/箱;及康妆染发膏(栗棕色)留样5支。至被查之日除了康妆染发膏(栗棕色)留样5支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4.5元/支。经调查我局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为9742.5元,违法所得为9720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设备和原材料进行扣押及没收处理。
对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一队责改字[2022]060201号),责令当事人按要求进行化妆品成品留样。
经核实,2022年7月19日,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563号)];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因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724号)];2022年10月28日,当事人因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1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依法进行扣押;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未获得染发类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假冒他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4.《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11号),证明当事人有多次违法行为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
2023年3月2日我局召开听证会。经审查,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对其提出的处罚建议已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听证时当事人声称的经济困难,未提供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决定维持办案单位的处罚建议,请办案单位做好处罚决定书送达及相关后续工作。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罚则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生产经营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为了上市销售,因此标注了他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及厂名厂址等虚假标签,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决定择一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可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且当事人从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3次,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重级别。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及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720元;
二、没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康妆染发膏(栗棕色)5支;
三、处以罚款140000元。
合计罚没款149720元。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9720元;
三、没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康妆染发膏(栗棕色)5支;
四、处以罚款140000元。
合计罚没款149720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及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1日

罚没 14.97

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11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A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A5HXD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叶秀清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0年06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3年04月26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3〕2002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10)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2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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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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