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20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集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123645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汉贞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205号
当事人:广州市集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382415K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华兴中路自编16号三楼C区C1
法定代表人:杨汉贞
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烟蕊植物祛痘精华液”(备案号:闽G妆网备字2020001417,批号:DC30A03B)经检验含有“水杨酸”,含量为0.97%,该成分不属于该化妆品经备案的成分。该批次化妆品共生产126瓶,检验用2瓶,留样4瓶,销售120瓶,销售单价12元/瓶,货值金额1512元。当事人无法召回已销售产品,违法所得1440元。当事人生产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光阴小驻金盏花牛油果天然乳液”(备案号:京G妆网备字2019007482,批号:EA03B01B)经检验含有“甲基异噻唑啉酮”及“4-羟基苯甲酸甲酯”,含量分别为9.4μg/g及80.90μg/g,上述2种成分不属于该化妆品经备案的成分。该批次化妆品分为两个规格,规格为100ml/瓶的共生产123瓶,检验1瓶,留样2瓶,销售120瓶,销售单价7.5元/瓶;规格为10g/瓶的共生产66瓶,检验1瓶,留样2瓶,销售60瓶,去向不明3瓶(视为已经销售),销售单价1.2元/瓶。该化妆品货值金额1001.7元,当事人无法召回已销售产品,违法所得975.6元。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共2513.7元,违法所得共2415.6元。
本局依法取得的主要证据:
1. 2022年11月23日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
2. “烟蕊植物祛痘精华液”(备案号:闽G妆网备字2020001417,批号:DC30A03B)的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
3. “光阴小驻金盏花牛油果天然乳液”(备案号:京G妆网备字2019007482,批号:EA03B01B)的生产销售记录1份;
4. 《关于光阴小驻金盏花牛油果天然乳液EA03B01B批次的情况说明》和《关于烟蕊植物祛痘精华液DC30A03B批次的情况说明》各1份;
5.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7. 杨汉贞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授权委托书1份;
9. 彭箭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 光阴小驻金盏花牛油果天然乳液(备案号:京G妆网备字2019007482)备案信息打印件1份;
11. 烟蕊植物祛痘精华液(备案号:闽G妆网备字2020001417)备案信息打印件1份;
12. 编号为CAIQCTC364220124063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
13. 编号为JS2022HP0491的《检验报告》1份。
证据1—11由当事人盖章确认,证明12由中检科(北京)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13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盖章出具。
2023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97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据此,本局认为:
当事人生产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含有经备案的标签成分表之外的成分,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法召回涉案化妆品且有2种不合格产品,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没收违法所得2415.6元,没收“烟蕊植物祛痘精华液”(批号:DC30A03B)4瓶、“光阴小驻金盏花牛油果天然乳液”(批号:EA03B01B,规格100ml)2瓶、“光阴小驻金盏花牛油果天然乳液”(批号:EA03B01B,规格10ml)2瓶,罚款25000元。(罚没合计27415.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9日
罚没 2.74万 元
广州市集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集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008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华兴中路自编16号三楼C区C1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华兴中路自编16号三楼C区C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47382415K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杨汉贞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7月1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1月0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集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