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字[2021]21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可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214646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0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字[2021]213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市场监管城处字〔2021〕24号
当事人:广州可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TC918
住所(住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699号A幢(厂房A)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璇
2021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产品名称为乐活宝姜汁健发洗发露的生产指令(半成品批号为KL2020072401和成品批号为KL2020080501)、领料称量记录(批号为KL2020072401)、投料配料操作记录表(批号为KL2020072401)和产品销售记录(批号为KL2020080501)等资料各1份。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上述产品留样样品4瓶,该产品标签显示“产品成分”含有羟吡啶酮。因当事人涉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4瓶乐活宝姜汁健发洗发露留样样品进行扣押。2020年6月26日,我局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日。2020年7月26日,行政强制措施届满,我局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5日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羟吡啶酮)生产330ML/瓶的“乐活宝姜汁健发洗发露”(批号:KL2020080501)1000瓶,其中4瓶留样,其中2瓶用于检测,其中994瓶于2020年8月11日以5元/瓶销售出去,上述产品的成本价为4.5元/瓶。当事人已停止生产经营该款产品。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供述,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000元,违法所得为4970元。
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产品进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刘璇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张有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涉案产品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生产指令、领料称量记录、投料配料操作记录表、产品销售记录和产品(成品)留样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涉案产品原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送货单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所用原料的合法来源;
6、涉案产品销售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涉案产品的成本核算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我局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张有恩于2021年5月30日、2021年6月8日所作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城实强字〔2021〕1258号)、《财物清单》(从市场监管城财字〔2021〕0136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城延强字〔2021〕1307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城解强字〔2021〕0034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0、被扣押的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从市场监管城财字〔2021〕0136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城处告字〔2021〕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0年8月,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进货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检验报告,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台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综合考量本案案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970元;3、没收乐活宝姜汁健发洗发露留样样品4瓶。
对当事人进货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产品进货台账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产品进货台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改正进货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产品进货台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8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970元;
4、没收乐活宝姜汁健发洗发露留样样品4瓶。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城郊市场监管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城郊市场监管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罚没 2.3万 元
广州可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可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100 |
住所 |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699号A幢(厂房A)一层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699号A幢(厂房A)一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YTC91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璇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06月2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可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