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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116001132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崑雄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2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7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23585569N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
经营者:张某

接省药监局移送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1068号),称当事人生产的“荻薇花语亮泽弹簧素”产品(批号:20211113;规格:245ml)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产品的批记录、备案信息与实物标签标识配方成分不一致,及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了当事人的仓库、车间等场所,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同时查看了留样管理情况,未发现产品缺少留样记录情况。但在检查当事人留样室时发现有3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单等相关资料,并依法对留样室的3瓶样品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3日生产了“荻薇花语亮泽弹簧素”产品(批号:20211113;规格:245ml)2037瓶,于2021年11月27日以每瓶3.50元的价格发货给客户2033瓶,所得货款合计7115.50元。另外3瓶用作留样,1瓶用作自检使用。因该批次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召回产品,但还未收到召回产品。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合计7129.50元,违法所得合计7115.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产品召回通知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荻薇花语亮泽弹簧素”产品的投料记录与批件标签标识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荻薇花语亮泽弹簧素”产品(批号:20211113;规格:245ml)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7115.50元;
三、罚款11000元。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8日

罚没 1.81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35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A栋101、102、201,B栋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23585569N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崑雄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0年12月1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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