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优卓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8355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振武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4号
当事人:广州市优卓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AE64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南村六社工业区3栋2楼
法定代表人:朱振武
2022年12月16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索梵薇香氛印象净爽蓬松洗发乳(规格:500ml/瓶,批号:YZ22051601,限用日期:20250515)”366瓶,2瓶用于自检,剩余留样4瓶于2022年12月16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360瓶以10.5元/瓶的价格于2022年5月30日售出。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3780元,违法所得3780元,货值3843元。
当事人确有生产过《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2G0706)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有一定时间,已全部通过零售方式售出,召回数量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2G0706)、生产指令单、投料生产记录、灌装记录、成品检验报告、订货清单、入仓单和销售出库清单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
二、罚款23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是267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8日
罚没 2.68万 元
广州市优卓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优卓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03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南村六社工业区3栋二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南村六社工业区3栋一楼、二楼、三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MA59AAE643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朱振武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1月1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优卓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