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60311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谭国宏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5号
当事人: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45CB6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谭国宏
2022年9月22日,我局根据市局转来化妆品国抽不合格《检验报告》(NO:HZ20221924),发现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在备案平台提交了“立美丝LimeiSi生姜汁顺滑平衡洗发露”产品备案材料,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018101;于2022年3月02日生产“立美丝LimeiSi生姜汁顺滑平衡洗发露”(批号:BL2022030201)506瓶,其中6瓶用于产品检验与留样(2瓶用于检验,4瓶留样由于员工的工作失误已无法找到),剩余500瓶于2022年3月15日成品入仓,并于2022年3月22日以单价3.2元/瓶销售完毕。“立美丝LimeiSi生姜汁顺滑平衡洗发露”(批号:BL2022030201)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含量超过标准(≤0.0015%)规定,检验结果为0.0020%,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销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为1619.2元,违法所得为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HZ2022192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产品备案材料、生产记录、销售送货单、《情况说明及整改实施书》等。
我局于2023年02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另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已用完,生产工具和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二、并处30000元罚款。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要求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予以警告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二、处30000元罚款
三、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为31600元。
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要求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及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6日
罚没 3.16万 元
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00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901室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9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Y45CB60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谭国宏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1月0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1月0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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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