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16001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姜皓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号
当事人: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LAH4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西路13号自编B1栋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姜皓
2022年9月9日,我局在处理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6月29日,由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QH202270144),报告显示: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以下项目,其中检验项目:氟米松,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测结果:0.39μg/g,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检验结论为: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检出禁用成分氟米松,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15日与委托方广州斯缇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后于2021年11月5日受广州斯缇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被抽检不合格产品500盒,其中有2瓶出厂检验、4瓶留样(现场检查时已被损坏),剩余的494盒提供给委托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被抽检不合格产品以生产成本价计算为3.7元(3.7元/盒×500盒),共计货值为1850元。因当事人仅收取委托方加工费用0.7元/盒,剩余的材料、包装都是委托方提供,因此,当事人生产上述被抽检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94*0.7=345.8元。另,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已督促委托方召回相关产品,委托方召回产品470盒,并已自行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笔录;《检验报告》(NO:QH202270144);询问调查笔录;《委托加工协议书》《产品销售记录表》生产记录复印件;备案凭证复印件;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也无从重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85000元;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4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5日
罚没 8.53万 元
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28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西路13号自编B2栋第二层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西路13号自编B2栋第二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RLAH4C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姜皓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3年05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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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