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9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唯迈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37158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许文东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95号
当事人:广州唯迈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46G8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岭西路72号B栋六楼601;
法定代表人:许文东;
2021年7月29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广州唯迈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和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的益生菌炫亮洁牙素成品1000盒、包装盒200个和马鞭草酮迷迭香精华露成品800盒、包装盒300个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唯迈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岭西路72号B栋六楼)进行检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许文东在现场配合检查,许文东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配合检查。现场发现二款产品,产品名称1:益生菌炫亮洁牙素;委托方:广州唯迈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岭西路72号B栋六楼;被委托方: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岭西路7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15。产品名称2:马鞭草酮迷迭香精华露;委托方:唯迈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元下田十二岭路26号双飞大厦6层6001;被委托方: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岭西路7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15。经查,这2款化妆品都是广州唯迈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生产,现场广州唯迈化妆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经清点,益生菌炫亮洁牙素成品1000盒、包装盒200个;马鞭草酮迷迭香精华露成品800盒、包装盒300个。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并扣押了上述化妆品和包装盒。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生产益生菌炫亮洁牙素1010盒,销售了10盒,销售价格为4元/盒;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生产马鞭草酮迷迭香精华露810盒,销售10盒,销售价格为4元/盒。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80元,货值为728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料已经用完,生产的成品及包装材料已被扣押,当事人称无法联系销售客户,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证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和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
4、销售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的销售单价。
我局于2021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本应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但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正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具、设备等均用于办理申请事宜,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不予没收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对处罚金额选择从轻处罚级别。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益生菌炫亮洁牙素成品1000盒、包装盒200个和马鞭草酮迷迭香精华露成品800盒、包装盒300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
三、罚款80000元。(合计罚没款:80080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和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4日
罚款 8万 元
广州唯迈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唯迈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39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西路72号B栋六楼601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西路72号B栋六楼6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D046G8E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许文东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2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2月2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唯迈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