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8596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泽斌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6号
当事人: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13869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中心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郭泽斌
2022年9月2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由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HZ20222498),报告指出标示当事人受委托生产名称为“Algn爱兰歌娜氨基酸植萃净彻洗发水(批号:ALGN-220614-2、限用日期:2025.6.13、规格:600ml/瓶)”的产品经抽检,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上海市食品药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HZ202200370),报告显示和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HZ20222498)结果一致,复检结果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对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召回不合格产品1873瓶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4日生产被抽检不合格的“Algn爱兰歌娜氨基酸植萃净彻洗发水(批号:ALGN-220614-2、限用日期:2025.6.13、规格:600ml/瓶)”5000瓶,销售价为1.75元/瓶,成本价为2.78元/瓶,其中80瓶用于自检消耗,6瓶为留样,剩余4914瓶于2022年6月16日销售给**公司。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发出召回报告,共召回不合格产品1873瓶。当事人生产上述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13900元,违法经营额13677.6元,违法所得5321.75元。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2项从轻情节“①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Algn爱兰歌娜氨基酸植萃净彻洗发水(批号:ALGN-220614-2、限用日期:2025.6.13、规格:600ml/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187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321.75元;
三、罚款人民币69500元;
罚没款合计74821.75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8日
罚没 7.48万 元
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02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中心路75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中心路75号1层1号车间、2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04613869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郭泽斌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0月3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1月1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