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8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善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9028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快牙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80号
当事人:广州善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527615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大道3号B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叶快牙
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生产“卡丹侬烈日防晒喷雾(批号:2C0702、限用日期:20250306、规格:100ml)”997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5盒用于留样,剩余990盒于2022年3月26日售出,单价3.7元,销售收入3663元,违法所得为3663元,货值3688.9元。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所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21177,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经检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二苯酮-3、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奥克立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认定为当事人未经注册擅自生产特殊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成品入库单、销售出货单、检验记录、产品批次记录、《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所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21177、询问调查笔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附录,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名为“卡丹侬烈日防晒喷雾(批号:2C0702、限用日期:20250306、规格:100ml)”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663元;
二、对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82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85663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罚没 8.57万 元
广州善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善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05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大道3号B栋五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大道3号B栋五楼、六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88527615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叶快牙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0月3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8月3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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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