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2〕16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003137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国南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2〕164号
当事人: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71817273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5
法定代表人:李国南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02月01日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022年6月20日,我局收到江西省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CY20220069),该报告显示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生产日期:/,限用使用日期:20230913,净含量:90g),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甲基间苯二酚;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我局发现上述产品的留样3盒、批生产记录、留样记录、销售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已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
针对上述检验结果,当事人在复检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2年7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尊荣染膏-棕色(检验报告标柱生产日期:/,实际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限期使用日期:20230913,净含量:90g)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80992),经检验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甲基间苯二酚;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检验报告编号为No:HZCY20220069,涉案产品共生产525盒,取样4盒(其中留样3盒,检测消耗1盒),销售521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货值577.5元,召回0盒,违法所得为573.1元;
因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均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相关包材,故本案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工具、设备,无剩余相关包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化妆品生产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授权;
3、《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No:HZCY20220069),证明涉案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执1份及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场核查情况、检验报告送达等情况;
5、2022年7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
6、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1份、销售记录台账复印件,产品批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过程,销售和注册的情况;
7、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注册时的产品配方;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召回情况;
9、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512号),证明我局的案件管辖权;
10、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字〔2022〕43号)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就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2022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2]1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更改了其注册配方,应该重新申请注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
2022年3月1日我局已对当事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穗从市监处字〔2022〕43号,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其违法行为的开始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此次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即其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属于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3月1日的时间段内,应认定两者为具有连续状态的同一违法行为,我局决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穗从市监处字〔2022〕43号)认定的货值金额(已超1万)、自由裁量(从重处罚)、处理意见(给予货值金额的26倍罚款)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3.1元;
2、没收涉案产品尊荣染膏-棕色(检验报告标柱生产日期:/,实际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限期使用日期:20230913,净含量:90g)的留样3盒。
3、罚款1501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民乐市场监管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民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联系电话:8786622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罚没 1.56万 元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875 |
住所 | 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5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84671817273D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国南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4月2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4月2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