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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93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芮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0067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朝励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937号


当事人:广州芮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6FW9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8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励

2022年7月5日,我局在处理化妆品抽检不合格结果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H202230169)和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GC22410656),上述两份报告书显示当事人受广州丹帝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丹帝公司)委托生产的两批“丹帝蜗牛蚕丝BB霜01(批号:21G01、22A01)”均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乙酯,上述两批产品的实际成分与产品备案信息(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095491)中的成分不一致。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01日与丹帝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丹帝公司委托当事人加工“丹帝”品牌系列化妆品,加工方式为丹帝公司提供产品半成品及包材,当事人负责灌装成成品。当事人于2021年7月21日生产灌装了1008盒“丹帝蜗牛蚕丝BB霜01”(批号:21G01),其中6盒用于留样,4盒用于检验,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给丹帝公司998盒;于2021年12月28日生产灌装了202盒“丹帝蜗牛蚕丝BB霜01”(批号:22A01),其中6盒用于留样,4盒用于检验,于2022年1月9日交付给丹帝公司192盒。丹帝公司支付给当事人的加工费714元。以上两批产品成品共1202盒,合计货值金额为5481.4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7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H202230169)、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GC22410656)、当事人与丹帝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备案材料、《产品批生产记录》、加工费收款收据、送货单等;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如实提供与涉案物品有关合同等资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规定。另,当事人生产的两批“丹帝蜗牛蚕丝BB霜01(批号:21G01、22A01)”的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包材、生产工具及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的两批“丹帝蜗牛蚕丝BB霜01”(批号:21G01、22A01)检出标签未标识且产品备案配方中不含有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14元;
二、并处2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为2071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罚没 2.07

广州芮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芮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0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8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8号(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6FW9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黄朝励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1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7月2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芮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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