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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39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鸿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66400549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百强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9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购进广州中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GGOVSCF水光面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702768、批号:230415Z01、规格:6片/盒)1338盒。当事人将上述“GGOVSCF水光面膜”剩余库存56盒拆零后,每6片以“焕肤亮颜冰膜”外包装盒进行包装并对外销售,该外包装盒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焕肤亮颜冰膜”、“委托方:广州市鸿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尚明大厦1005室”、“被委托方:广州佳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大唐路16号A栋”等信息与“GGOVSCF水光面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702768)的备案信息不一致。当事人销售的“焕肤亮颜冰膜”的外包装盒标注的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与内含的“GGOVSCF水光面膜”不一致。故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以“焕肤亮颜冰膜”外包装盒进行包装并对外销售的“GGOVSCF水光面膜”为未经备案、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且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共以“焕肤亮颜冰膜”外包装盒进行包装的“GGOVSCF水光面膜”56盒,销售55盒,获销售收入2632.14元,另有1盒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679.99(2632.14÷55×56=2679.99)元,违法所得为2632.1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记录统计表、订单详情截图打印件、销售页面打印件、涉事“焕肤亮颜冰膜”外包装及内容物照片打印件、举报单附件、“GGOVSCF水光面膜”产品照片打印件、“GGOVSCF水光面膜”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打印件、广州中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成品检测报告、广州中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等。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焕肤亮颜冰膜”1盒;二、没收违法所得2632.14元;三、罚款人民币11000元;当事人经营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违法所得已没收,不再重复没收,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10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焕肤亮颜冰膜”1盒;二、没收违法所得2632.14元;三、罚款人民币22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标签内容虚假和更改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3日

罚没 2.46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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