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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38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69150084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尹琦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81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1.企业原料仓原料无使用记录。(15)2.经与企业确认,企业未严格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如企业成品微生物检验时从一个包装单元取样,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应从不少于2个包装单位取样”。(23*)3.企业未建立关键原料留样规则、无关键原料目录,也无关键原料留样记录。(51)4.经与企业确认,企业未按照产品备案配方组织生产。如产品“古杞堂臻萃油”(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326329,批号:2024080201、2024060501)的实际生产配方中“葡萄(VITISVINIFEERA)籽油”含量为48%、“霍霍巴(SIMMONDSIACHINENSIS)籽油”含量为47%,而产品备案配方中“葡萄(VITISVINIFEERA)籽油”含量为60%、“霍霍巴(SIMMONDSIACHINENSIS)籽油”含量为35%。(61**)5.企业未按相关操作规程在生产后及时清场。如现场检查乳化间发现现场留有半桶不明物料。(70)。当事人存在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1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3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共计5项问题缺陷,判定结果为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1.当事人受西安荣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6月5日生产“古杞堂臻萃油”(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326329,批号:2024060501)生产了2500瓶,自检用去1瓶,留样8瓶,剩余成品2491瓶全部交付西安荣俊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上述产品展开召回,召回0瓶,对留样销毁。根据当事人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可认定“古杞堂臻萃油”(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326329,批号:2024060501)加工费0.3元/瓶,原料费按0.2元/瓶,包材费用1.35元/瓶,当事人收取委托加工费1245.5元。2.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正在灌装“古杞堂臻萃油”(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326329,批号:2024080201),因上述批号为2024080201产品被检查时发现未根据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生产,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将该上述批号为2024080201灌装的半产品连同乳化的半成品一同交由固废公司全部销毁。因此我局认定上述产品货值4620.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245.5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969号)为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期提交整改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合法资质,有关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应当视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本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属于特定时段的状态违法,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从事的全部生产行为均违法,故当事人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不应认定为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因此决定对此不予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45.5元;二、罚款23000元。(合计罚没24245.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2日

罚没 2.42

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8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龙河西北横一路10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龙河西北横一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1500847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尹琦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2年10月3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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