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4〕120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6MA9YB4A76P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4〕1204号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售卖的产品“黑思靓染发膏”,其标注的商标“黑思靓”属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载明的名称为“滋源染发膏(栗棕色)”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从广州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共购进“黑思靓染发膏”780个,购进单价为7.5元,销售780个,销售单价为8.5元,货值金额为6630元。
2024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4〕118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作为售卖的产品“黑思靓染发膏”,其标注的商标“黑思靓”属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载明的名称为“滋源染发膏(栗棕色)”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对销售的商品“黑思靓染发膏”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并下架了该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形,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序号33所列的从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
当事人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作为售卖的产品“黑思靓染发膏”,其标注的商标“黑思靓”属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载明的名称为“滋源染发膏(栗棕色)”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对销售的商品“黑思靓染发膏”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并下架了该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形,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序号33所列的从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5.1倍以上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80元。二、罚款12220元。合计罚没13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2日
罚没 1.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