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6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诗慧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598326151F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戴培梓 |
违法行为类型 | 标准化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6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1日委托澳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黛诗涵双萃呵润身体精华油639盒。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委托方:广州市诗慧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澳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及代码为“6970601687457”的商品条码。2024年9月11日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该商品条码信息。该产品是由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包装标签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并提供给受托生产方,包装上的商品条码“6970601687457”由当事人伪造并标注。当事人共销售代码为:6970601687457商品条码的上述产品638盒。根据促销情况不同,销售单价从27.9元/盒到49.9元/盒不等,销售金额为21504.28元。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广州市诗慧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1日委托澳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黛诗涵双萃呵润身体精华油639盒。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委托方:广州市诗慧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澳薇(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及代码为“6970601687457”的商品条码。2024年9月11日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该商品条码信息。该产品是由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包装标签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并提供给受托生产方,包装上的商品条码“6970601687457”由当事人伪造并标注。当事人共销售代码为:6970601687457商品条码的上述产品638盒。根据促销情况不同,销售单价从27.9元/盒到49.9元/盒不等,销售金额为21504.28元。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罚没 3000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