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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36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婷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CJH5C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明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6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30日自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启润美白防晒液SPF50+PA+++”(批号:P220517A03、限用日期:20250516、规格:40g)4989盒,并索要了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成品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2年6月购进“启润美白防晒液SPF50+PA+++”(批号:P220517A03、限用日期:20251219、规格:40g,标示生产企业: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无法确定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的具体来源、时间及数量;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销售“启润美白防晒液SPF50+PA+++”(批号:P220517A03、限用日期:20251219、规格:40g)126盒给福州美铂仕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0.6元/盒,销售金额为1335.6元;并由其副总经理迟某将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及“启润美白防晒液SPF50+PA+++”(批号:P220517A03、限用日期:20250516、规格:40g)的成品检验报告提供给福州美铂仕化妆品有限公司作为该批次产品的索证索票证明材料。2024年9月3日,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产品假冒情况说明》,否认曾经生产过“启润美白防晒液SPF50+PA+++”(批号:P220517A03、限用日期:20251219、规格:40g,标示生产企业: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2024年8月22日,上述“启润美白防晒液SPF50+PA+++”(批号:P220517A03、限用日期:20251219、规格:40g,标示生产企业: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书编号:2024HC0614)。我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根据现有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335.6元,违法所得为1335.6元;当事人通过福州美铂仕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相关索证索票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我局认定其为虚假证据材料。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妨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处理、启封或者转移已被封存的物品的,处该批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罚则依据: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列的考量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检出与注册资料标示成分不一致成分、标示虚假生产厂家厂名厂址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既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属于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同一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35.6元;二、罚款50000元。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通过福州美铂仕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索证索票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的责任人罚款30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35.6元;二、罚款55000元;三、对当事人的副总经理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59335.6元。同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及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罚没 5.93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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