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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2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美日优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9XTL738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玉良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59号


经查明,当事人共于2024年6月13日生产未标注限用日期的“蕙谷舒立克净屑净油洗发乳(净含量:8ml,生产批号:20240613)”320包,自检2包,留样18包(已在执法人员现场见证下自行销毁),剩余300包全部发给客户(免费赠送,未收取费用)。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共召回上述产品230包,并将召回产品自行销毁。上述产品成本价0.09元/包。故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20×0.09=28.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3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罚没 1.3

广州美日优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美日优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38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沙埔长湖路西街26号1栋201室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沙埔长湖路西街26号1栋1楼、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L738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何玉良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2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0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美日优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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