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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潮阳市监处罚﹝2024﹞18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欧美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513MA54PCTN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范鸿彬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欧美莲美白防晒乳SPF50+”(批号:OML022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阳市监处罚﹝2024﹞181号


经查,当事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了广东欧美莲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取得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化妆品等业务。当事人自行设计了“欧美莲美白防晒乳SPF50+”的包装瓶及包装盒,于2023年3月2日获得了“欧美莲美白防晒乳SPF50+”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20230876。当事人于2024年2月22日生产了“欧美莲美白防晒乳SPF50+”(批号:OML0221)570盒,并且每盒以2.2元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客户559盒,共得销售款是1229.8元,其它3盒自检报废、8盒尚未销售就被查获。按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计“欧美莲美白防晒乳SPF50+”(批号:OML0221)的货值为1254元,违法所得1229.8元。2024年9月9日,由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验验报告书》(No:HZ2024A01551),上述批次化妆品上述批次化妆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水杨酸乙基己酯、奥克立林、苯基苯并咪唑磺酸”,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2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一、没收经抽检不合格化妆品“欧美莲美白防晒乳SPF50+”(批号:OML0221)8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229.8元;三、罚款10000元。(二项合计罚没款11229.8元)

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罚没 1.12

广东欧美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东欧美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31
住所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下寨紫南路168号
生产地址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下寨紫南路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MA54PCTN1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范鸿彬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1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07月2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东欧美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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