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4〕88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时光岛屿(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AQXFG3Q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红霞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4〕881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和陈跃峰签订《设计工作协议合同》,由陈跃峰为其在线上平台销售的9款商品网页作版面编辑设计,设计完成后经当事人审核后,当事人自行在线上平台发布,其中设计费用为200元/款。其中3款化妆品的网页宣传及化妆品备案情况如下:在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时光岛屿官方旗舰店”的名称为“抗初老淡纹修护紧致精华液蓝铜胜肽二裂酵母抗皱抗衰老抗氧小棕瓶”商品页面中,宣传功能为“提亮肤色,抗衰老,提拉紧致”,该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095936”,备案功效为“保湿”,该商品链接发布时间无法确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下架整改;在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平台抖店“时光岛屿旗舰店”的名称为“抗糖抗氧视黄醇精华乳a醇修护保湿淡纹紧致提亮控油淡痘精华液”商品中,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097638”,备案功效为“保湿”,该商品链接发布时间无法确定,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被平台自行下架;在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平台抖店“Timeisle时光岛屿企业店”的名称为“抗糖抗氧视黄醇精华乳a醇修护保湿淡纹紧致提亮控油淡痘精华液”商品页面中,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097640”,备案功效为“保湿”,该商品链接发布时间无法确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下架整改。除“保湿”外,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宣传功效(功能)的相关依据,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虚假的广告费用为600元(广告费用=违法广告商品数量×设计费用单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当事人无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违法情节一般。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4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6日
罚没 2400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