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84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美吾发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9900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天鹏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9月1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41号
当事人:广州美吾发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6138XB;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自编88号;
2022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门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湖七社工业路8号与营业执照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自编88号不符,当事人表示因公安“四标四实”门牌地址发生改变,并向执法人员出具证明。
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GS2022HG00277,样品名称:美吾发染发膏(紫色);生产企业:广州美吾发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自编88号;总经销:广州市玥靓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2021/09/0601;规格:200ml;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备注:①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②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间苯二酚。③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文书,承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的,并对检验结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产品留样、库存产品及包材,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产品生产批记录、成品销售单据、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份生产一批“美吾发染发膏(紫色)”,批号:2021/09/0601,总生产量310盒,用作自检消耗10盒,未对产品进行留样,共销售300盒,销售价3.5元/盒。上述产品的实际投料的成分与“美吾发染发膏(紫色)”注册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61417)的配方一致,但在外包装上标示未投料的成分“间氨基苯酚”,未标注已投料成分“间苯二酚”。
上述产品标签标示“总经销:广州市玥靓化妆品有限公司”,但当事人与广州市玥靓化妆品有限公司均表示上述产品由当事人直接销售,广州市玥靓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参与到销售环节,并向执法人员提供联合说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曾向广州市玥靓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过上述产品的记录。当事人生产销售“美吾发染发膏(紫色)”的违法所得为1050元,货值1085元。
当事人未对上述化妆品进行留样,专用于生产灌装上述化妆品的包材及原料已使用完毕,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护发类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原料、包材、设备进行没收。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已被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检验报告(NO:GS2022HG00277)、生产批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标签与实际投料及批件成分内容不一致;
3、询问笔录、生产批记录、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对象、货值金额;
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对涉案化妆品进行留样。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一般级别。
当事人未对生产的“美吾发染发膏(紫色)”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要求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成分与实际投料及注册批件成分内容不符的“美吾发染发膏(紫色)”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美吾发染发膏(紫色)”标签标示“总经销:广州市玥靓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规定所指的虚假的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要求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
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合计罚没款:2105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19日
罚没 2.11万 元
广州美吾发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美吾发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9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自编8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自编8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55056138XB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天鹏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7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0月2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美吾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