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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鹤市监处罚〔2024〕33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鹤山市共和镇千娇百媚化妆品商店
注册号92440784MA55C0QX1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祝尤丹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0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市监处罚〔2024〕331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通过联系微商“同行直供*宝璐”购进BIODERMA/贝XX洁肤液500ml(卸妆洁肤水(按压款)(大红))(规格500ml、商品条码3401396991779)24瓶,购进价格为11.9元/瓶,于2023年10月28日签收该批次化妆品快递,并以5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化妆品签收日期与《线索移交函》中快递信息显示的快递时间相同,其包装标识与《线索移交函》中所列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品牌相关信息中“BIODX/贝XX洁肤液500ml(卸妆洁肤水(按压款)(大红))”的对应商品信息一致,为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商品。截至案发日,当事人未售出涉案化妆品商品,故无违法所得,以上涉案化妆品商品的货值共计141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一、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BIODERMA/贝德玛舒妍洁肤液500ml(卸妆洁肤水(按压款)(大红))24瓶; 二、罚款人民币1416元,上缴国库。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1日

罚没 1416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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