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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罚款1.8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3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81263241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和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434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当事人: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柏塘村五社柏兴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和锋2024年7月25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4CJ066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FASSUPU隔离防晒BB霜SPF50+”(规格:30g,批号:SN/06/02,限期使用日期:20260601),经检验,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6月02日生产了“FASSUPU隔离防晒BB霜SPF50+”(规格:30g,批号:SN/06/02,限期使用日期:20260601)共653瓶,其中,8盒用于留样(其中2盒已经用于自行检测),6盒留样已在贵局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自行销毁,未销售的477盒产品已于2024年8月30日被贵局扣押,其余168盒产品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元/盒,此批产品货值金额为3787.4元,违法所得为974.4元。根据调查,当事人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剩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4CJ0661),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2.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4.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调查情况;5.当事人销售记录、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6.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从轻级别处罚。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FASSUPU隔离防晒BB霜SPF50+”(规格:30g,批号:SN/06/02,限期使用日期:20260601)477盒;二、没收违法所得974.4元;三、罚款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广州市白云区行政复议中心??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款金额(万元)1.8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9744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9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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