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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罚没9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闵处﹝2024﹞1220240010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闵处﹝2024﹞122024001006号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8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92.842790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92.8427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违法事实本案系执法人员在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调查中发现线索,2024年0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作为“蓓霓芬珍肤松露眼贴膜”和“蓓霓芬润肤靓莹眼贴膜”两款产品的备案人,未建立并执行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受托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上市前未有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原料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和生产记录填写不真实等问题,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行为。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101123420146480
数据来源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101123420146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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