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莎化妆品护手霜菌落总数超标【罚没10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黄处〔2024〕012024000588号
机构代码:2351243552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4〕012024000588号
当事人:莎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46476XD
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巨鹿路417号2楼202室
负责人:郭少强
2024年2月27 日,我局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化 妆品核查指令》,要求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sasatinnie沁润护手霜”相关线索的函》(以下称《移送函》) 中反映的违法线索开展调查。《移送函》指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标识莎莎化妆品(中国) 有限公司备案的“sasatinnie沁润护手霜”(批号:1G3)经检验 被判为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报告编号:2023CKH2001)。
经初查,2024年1月19 日,莎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路店收到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该店铺经 营的“sasatinnie 沁润护手霜”(批次:1G3,限使用日期: 20260710)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该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报告编号:2023CKH2001)。本次抽检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属于不予复检的情形,故该公司未申请复检。
2024年2月28 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黄浦区巨鹿路417 号2楼202室当事人经营住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2023CKH2001),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8 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2月1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当事人莎 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丰歌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生产“sasatinnie沁润护手霜”(包装规格:75ml),单价6.37 元(不含税)。2023年3月9 日,当事人首次对“sasatinnie沁 润护手霜”产品进行备案,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3001062。 2023年8月-2023年9月,广州市丰歌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 生产完成的“sasatinnie沁润护手霜”(产品标签显示,备案人: 莎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丰歌医药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有效期20260710;批次:1G3;包装规格: 75ml)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武汉利丰仓库实 际收货2次,该批次产品有效入库共计10031支。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4 日至2024年1月19 日期间经营的 化妆品“sasatinnie沁润护手霜”(批次:1G3,限使用日期: 20260710,包装规格:75ml)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被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 定。至2024年1月19 日案发,当事人线上线下共计36个店铺销售该批次“sasatinnie沁润护手霜”共计9162支,销售总金额 为161251.2元。考虑到当事人各店铺及所在商场经常性举办各类 活动、打折促销、会员折扣等导致涉案商品实际零售价长期处于浮动状态,本案根据涉案产品在当事人所有店铺的实际销售总额(不含税)及其总销售数量得出涉案产品的平均零售价为17.6 元(不含税),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sasatinnie沁润护手霜”(批号:1G3)10031支,货值金额为 176545.6元,扣除当事人进货成本6.37元/支(不含税),违法 所得为102889.26元。
2024年1月19 日,当事人主动将“sasatinnie沁润护手霜” 产品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并召回。2024年3月,当事人共将869支 “sasatinnie沁润护手霜”(批次:1G3)全部退回至当事人武汉 仓库,且已将该批次退回产品自行销毁。
2024年4月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 究院走访。经调查了解,化妆品的菌落总数是化妆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如培养基成分、培养温度、培养时间、PH值、需氧性质等),1g或1ml检样中所含菌落总数。判定样品 被微生物总体污染程度,是对样品进行卫生学总评价的综合依据。菌落总数超标主要是反映产品总体卫生学状况,可能对受损皮肤有影响,其中有害微生物可以通过皮肤的微小伤口或毛孔入侵人体,可能导致感染,且对产品本身的功能产生影响。此外,对于本案中涉案产品菌落总数抽检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超标410倍的情况,经了解菌落总数主要是从微生物专业角度计算,倍数对实际的意义不大,护手霜的菌落总数可能会随着温度、产品开封时间等各种因素增长,菌落总数 越高可能造成的感染风险越高。
据本案生产厂商广州市丰歌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反馈,造成对本次事件原因主要为其首次采用的特殊灌装设备(其中管道 部件)存在清洗、消毒不彻底的问题,导致最终产品受到污染, 即菌落总数超标,对此生产厂商已经改进生产工艺,对管道部件 拆卸并进行彻底消毒,严格规范生产工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委托生产合同及其附件复印件、订货确认书复印件、收 货单复印件、各店铺分拨及销售明细打印件、各店铺退货及库存 明细打印件、付款明细及发票复印件、销毁报告、检测报告复印 件、情况说明、产品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8月23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沪市监黄听告〔2024〕012024000448号】,当事人在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sasatinnie沁润 护手霜”(批号:1G3)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于立案前下架并召回涉案相关产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主动提 供材料;涉案化妆品风险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销毁涉案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故本案经综合考量,决定对 当事人从轻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 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 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 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889.26元;
2、罚款人民币882728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陆佰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1 日
- 化妆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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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销售、使用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对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未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