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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苏杨思晨化妆品店(杨艳丽)京石市监处罚〔2022〕481号行政处罚

李锦聪2年前 (2022-10-03)北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2〕48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苏杨思晨化妆品店(杨艳丽)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7MA7LEQUN51
工商注册号110107604227364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杨艳丽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法事实该店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该店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述甲油胶产品购进2支,单价115元/瓶,货值金额230元。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09-1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2-12-14
处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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